法定公文文种:决定
发表于:2012-06-19 00:57:00 来源:天路公考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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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的概念
决定是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政公务做出安排而制定的一种指挥性公文,属于下行文种。上至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下至基层单位的奖惩事宜均可使用。
2.决定的作用
决定具有很强的领导性、权威性、规定性的特点。
3.决定的分类
根据内容和发文机关的意图,决定分为两类:即周知性决定和指挥性决定。
周知性决定是发文机关就某个问题作出安排,使受人单位知晓即可。因此内容比较单一,文字简短。指挥性决定,具有纲领性、规定性、规范性和指示性。一般内容较多,篇幅较长,带有说理性质,有较强的约束力。
常见的决定有:①法规性决定;②重大事项决定;③处理重大事件决定;④表彰英模的决定;⑤机
构设置的决定;⑥人事安排的决定;⑦接受辞职的决定等。
4.决定的结构
决定的结构分为首部和正文两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两部分。
1)标题。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加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成文时间。指发布决定的时间。在标题正上方注明成文的年、月、日期,或者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会议通过字样。
(2)正文。正文的结构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开头部分,简要交代决定的缘由、目的、根据;二是主体部分,主要写决定的内容,落实决定的要求和措施,要求具体明白、层次清楚,便于有关单位执行;三是结尾部分,用于提出希望、要求或执行说明。有的决定需要带附件。有附件的决定,应当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或依据,并将附件附在主件之后。
5.决定的实例
<法规性决定>实例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决定>实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995年12月28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审查、批准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1996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处理重大事件决定>实例
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林业部直属的大兴安岭森工企业,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这场森林大火,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建国以来最严重的一次。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纪律松驰、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和领导上严重官僚主义所造成的。这次火灾充分暴露了这个地区护林防火制度和措施很不落实,防火力量严重不足,消防设备、工具和手段准备很差,以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彻底扑灭,小火酿成大火,造成了建国以来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事故。这场大火不仅烧掉了许多森林资源,而且烧毁了城镇、民房、贮木场、仓库和火车站,造成职工、居民死亡193人,伤226人,使许多人丧失了家园。这次火灾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目前还难以完全计算清楚。要将这样大面积火烧后的森林恢复起来,没有相当长的时间是难以办到的。这场大火给这一地区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也是严重的。森林防火工作是林业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林业部领导对这项重要工作没有给予应有重视,也没有吸取近年频频发生森林火灾的教训,对国家的森林资源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负责任。这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和重大的失职行为。林业部主要负责同志对此负有不可推诿的重大责任。但是,从这场大火燃烧起,一直到彻底扑灭的25天内,林业部主要负责同志没有作任何自我批评和检讨,只是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批评后,才作了表态性的检讨。
为了严肃认真地处理这次火灾事故,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
一、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责成林业部和大兴安岭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对这次特大森林火灾进行认真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
三、国务院对在这次特大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并将采取措施组织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四、国务院高度赞扬在这次灭火抢险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和职工群众以及有关部门,并责成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军队和地方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责成林业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林业企业的防火制度、防火组织进行认真整顿,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人。要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法律教育,提高职工对防火重要性的认识。对防火队伍、设备、工具和手段要进行充实和加强,彻底改变目前极其薄弱的状况。
国务院认为,多年来,林业系统的全体职工,包括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职工,在艰苦的条件下,为我国林业资源的开发作出了重大贡献……。希望林业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同志振奋精神,切实总结教训,制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僚主义的具体措施……。大兴安岭林区特大火灾事故,也是对全国其他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严重警告。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及其主管机关的行政领导,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万万不可掉以轻心,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国家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对于一切重大的责任事故,都必须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任何人都不得姑息宽容。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保卫机构和科技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对工人、技术人员和专家关于安全情况、安全措施的批评和建设,必须认真对待。对于揭发控告忽视安全生产现象的职工和技术人员,决不允许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一切重大事故均应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歪曲。国务院相信,在党中央领导下,只要各级政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制度和措施,我国整个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状况就一定会得到改善,重大事故将会大大减少,亿万劳动人民勤俭建国、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一定会大大提高,从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表彰英雄决定>实例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1995年4月29日)
自1989年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克服前进中的各种困难、团结奋斗、开拓进取,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取得重大成就,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不断涌现出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国人民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各项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表彰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突出贡献,国务院决定授予郭玉明等2157名同志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罗玲等716名同志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务院希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再接再励,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级干部向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学习,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为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
业的更大胜利而努力奋斗。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企业机关和企业群团组织,凡开展正常工作,必然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和重大行动作出决定。因此,决定的使用频率较大,应该比较熟练地掌握。
[文体概念]
决定是企业机关和群团组织对某些重大问题或重大行动作出决定。因此,决定的使用频率较大,应该比较熟练地掌握。
[文体概念]
决定是企业机关和群团组织对某些重大问题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时所使用的公文文种。它在30年代就被使用。以后,有时列入法定性公文,有以后,有时列入法定性公文,有时又被取消,直至1981年2月27日,才被国务院重新列入法定公文之内。
[使用范围]
决定的使用范围极广。从部门上看,国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可以使用决定,基层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使用决定;从它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对某些重大问题可以作出决定,对一些重大行动也可以作出决定。尤其是在当代企业的建设中,决定在加强领导、统一行动,提高经济效益上,起着重大作用。
[分类情况]
决定的种类多种多样,总的来说,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对重大行动作出决定。前者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后者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除此之外,常见的还有向英雄模范人物学习的决定,关于对人的处分的决定等。
[主要特点]
决定的主要特点同决议基本相同。凡属领导机关决定的重大问题,本机关和下属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必须按照决定办事,不得有误。决定和决议的不同之处在于:决议必须是经过会议讨论的,按法定人数的通过才能生效。而决定不一定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只须某一领导机关有关人员研究后,综合多数人的意见,就可形成。这是其一。其二,决议的内容必须是重大事件或重大问题;而决定除了重大行动、重大问题之外,有时对具体问题、具体措施等,也可以使用。其三,决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比决议更强一些。
[篇章结构]
决定的篇章结构与决议大体相同。一般由标题、通过的日期、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题。多数用公文规范标题法,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组成,有的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就是公文规范标题法。《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就是由事由和文种组成的。
通过时间。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写明通过时间,并用括号括上。有的把时间写在落款处。
正文。一般由开头和主体两部分组成。开头写出决定的依据、原因、目的。主体写对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所作出的决定内容。决定内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写法:有的内容简单,可用一两个自然段行文;有的内容复杂,可以分条列款表述;大型决议可分几个部分,部分之下又分条列款。有些决定在写完决定内容之后,还要写一段号召、要求之类的文字,这段文字视为结语也可以。
[例文简析]
例文一
关于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鞍钢拥有13万8千多名职工,8万3千多名大集体工人和就业青年。搞好这支职工队伍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是改造和发展鞍钢的重要途径,是搞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为此,鞍钢党委、鞍山钢铁公司就职工教育做以下决定:
一、把职工教育做为企业的一件大事来抓。发展生产、培养人才,是企业的两项根本任务。这两项任务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前,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这支职工队伍与鞍钢改造和生产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突出表现是政治素质低、技术能力低、管理水平低,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十分重视职工教育,把这项工作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要把职工教育列入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部署,检查、总结生产时,应有职工教育工作的内容。
要把企业办学情况和发展职工教育的成绩,做为评选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有条件办职工教育而不办的或虽然办了但流于形式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视为工作不力或失职,要受到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增强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近三、五年内、职工教育要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和“文化大革命”以来入厂的青壮年工人的政治思想教育与普及初中文化、普及实级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一些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通过培训,造就一批政治上强、懂技术业务,会经营管理的又红又专的领导干部。对青壮年工人,在政政治思想方面,进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工厂、爱岗位的“五爱”教育、工人阶级优良传统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五讲四美”以及形势任务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提高社会主义觉悟;树立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文化技术方面,1985年前,青壮年职工要有70--80%的人达到初中毕业水平;己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职工要有1/3的人达到高中或中专毕业水平;要全部扫除文盲。青壮年工人的技术水平平均要提高一到二级。
要实行公司、厂、车间三级办学。公司以提高为主,重点办大中专和技校、干校、党校,负责培训厂、处级领导干部,全部正科级和部分副科级干部,以及部分生产骨干与技术骨干。各厂负责培训副科级以下干部和全体职工。车间以“三大规程”教育为主,抓好岗位练兵、初中以下文化教育和扫盲工作。
使职工教育长期坚持下去,公司要求:各单位职工入学率要达到40%以上,脱产学习率要达到5%以上,课党出席率要达到60%以上,职工学习的巩固率要达到70%以上,业余学习的毕业率要达到30%以上。上述“五率”要纳入竞赛评比条件。
三、区别对象,因人施教,实行分级、定向培训。根据职工队伍的现状,职工教育工作要实事求是,因人施教,注重质量,搞好定向培训。为此,在职工中开展初级、中级、高级培训和短期培训。
初级培训,对象是上岗未经系统培训,上岗后未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的初级工,实际文化未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青壮年职工和学徒工,以及不具有初级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使他们成为具有初中文化、掌握一般技术的生产技工和承担简单管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中级培训,对象是四级工以上(含四级)但未达到本等级应知应会技术要求的工人,以及未达到高中或中专毕业水平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使他们成为具有高中文化、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生产技术工人和中级管理人员。高级培训,对象是未达到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程度的,但有培养前途、本人有学习要求,表现较好的青壮年工人和其他人员,以及需要补充、加深、更新知识的科技人员和行政干部。从而培养一批又红又专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技术、业务骨干。短期培训,是为职工弥补知识、技术、管理某些方面的不足,以及为完成临时任务而举办的介绍新设备、新技术、新措施等各类短期训班。
初级培训,对象是上岗未经系统培训,上岗后未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的初级工,实际文化未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青壮年职工和学徒工,以及不具有初级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使他们成为具有初中文化、掌握一般技术的生产技工和承担简单管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中级培训,对象是四级工以上(含四级)但未达到本等级应知应会技术要求的工人,以及未达到高中或中专毕业水平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使他们成为具有高中文化、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生产技术工人和中级管理人员。高级培训,对象是未达到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程度的,但有培养前途、本人有学习要求,表现较好的青壮年工人和其他人员,以及需要补充、加深、更新知识的科技人员和行政干干部。从而培养一批又红又专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技术、业务骨干。短期培训,是为职工弥补知识、技术、管理某些方面的不足,以及为完成临时任务而举办的介绍新设备、新技术、新措施等各类短期训班。
四、因地制宜,广开学路,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职工教育。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提倡因地制宜,广开学路,方便职工学习。实行脱产、半脱产和业余相结合,公司办学和基层办学相结合,一厂单独办学和数厂职合办学相结合,系统学习和专题学习相结合。职工教育要逐步实现正规化,做到任务明确,要求具体,制度严格,进度合理,成效显著。在专业设置上,即要适应鞍钢生产和改造的需要,又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不可好高鹜远。办校和开班都要实行审批手续。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招收肿产和业余的大学班和中专班,报公司主管处审查,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择优录取。各单位开办职业学校,公司同意后,报市批准。开办各类脱产、业余短训班,报公司审查、批准、备案。
五、合理使用人才,鼓励职工学习(略)。
六、加强教学基地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略)。
七、实行考核制度(略)
八、改革招工制度,把住新工人入厂关(略)。
九、要加强集体所有制职工和就业青年的文化、技术培训(略)
十、加强职工教育的领导。各级党、政、工、团和科协等要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共同把职工教育这件大事抓好。公司成立职工领导小组。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共青团要加强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发动他们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处负责公司教育计划的实施,指导单位和学校办好职工教育。其他部门都要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积极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公司党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广大职工群众,都要关心职工教育,积极参加学习注意总结经验,尽快打开职工教育新局面,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中共鞍山钢铁公司委员会(公章)
鞍山钢铁公司(公章)
1982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下发后,鞍钢结合本企业职工教育的实际,制定了《关于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本决定写得很好。正文的开头部分,简要交待职工人数之后,主要阐述了搞好职工教育的重要意义,从而为主体部分的具体决定作铺垫。主体部分写了10条决定,每条决定先用段首主句概括主要内容,然后提任务,讲要求,订措施。该决定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可行,做到了中央精神与鞍钢实际相结合。同时,这个决定的语言准确、文笔流畅,语体感较强。它是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多次讨论、修改之后,才作为正式文件下发的。由此可见行文的慎重性。无数事实证明,不论中央、地方,还是企业,凡属带有战略性的、在较长时期起作用的重大决定,一般都是经过多次讨论、反复修改而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决定的正确性和生命力。
例文二
关于向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学习的决定
各总支、支部:
在过去的一年里。在深入改革一开展“三七”活动过程中,我厂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他们是两个文明建设的标兵,是“沈风”精神的优秀代表,也是全厂职工学习的榜样。
刘xx、郭xx、李xx、王xx、崔xx、刘xx、郑xx、伊xx、党xx、王xx、刘xx;销售科技术服务队、金工二车间磨工组、热处理车间渗碳二组和检查科一车间磨工给查组,就是这些先进群体中的突出代表。深入开展理想纪律教育,造就一支“四有”的职工队伍,是今后的重要任务。为此,党委决定:立即在全厂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中开展一个向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学习活动。通过学习活动,推动改革和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和发展我厂的大好形势。
向先进人物学习,就要学习他们胸怀远大目标,立足做好本职工作的实干精神;要学习他们不断开拓进取,善于打开工作局面的创新精神;学习他们不怕艰苦,脚踏实地,勇于克服困难的劳动态度;学习他们工作创一流、肯于钻研、攀登高峰的雄心壮志:学习他们多作贡献,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风格。
向先进集体学习,就要向他们那样,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就要向他们那样,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就要向他们那样,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就要向他们那样,改革创新,不断前进。
开展向先进人物和先进集集体学习活动,要注意搞好四个结合。一是要与党风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巩固整党成果,纠正不正之风,推动党风根本好转;二是要与理想纪律教育相结合,用典型强路,造就一支“四有”有职工队伍;三是要与深入改革相结合,保证改革和工厂目标的全面实现;四要与“三七”活动相结合,使“沈风”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发扬光大,成为企业的宝贵精神财富。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要充分利用各种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事迹。在学习中要注重实效,防止“一阵风”和形式主义。要注意培训本单位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的队伍。要注意解决对先进典型求全责备的问题。各级干部、工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参加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活动。要造就一个学先进、赶先进的浓厚气氛。通过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党员和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为振兴沈风和促进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沈阳风动工具厂党委(公章)
1986年2月22日
这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学习的决定》写得很好。该决定的开头部分,交待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涌现的背景,并肯定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主体部分,先写决定向哪些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学习;次写向他们学习什么;再写对学习活动的要求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主体部分层次清晰,条理井然有序,而且善于运用排比句式,使行文坚定有力,气势磅礴。该决定的这些优点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例文三
关于xx违犯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
xx、男、现年30岁。机加车间原汽车装卸队工人。该同志自入厂以来。累犯劳动纪律,曾多次发生殴打事件,谩骂领导干部,辱骂老工人,特别是今年x月x日,伙同xxx(己收审)、xxx(己记大过)等3人两次殴打xxx,影响极坏。为了维护厂规厂法,加强劳动纪律,经厂务会议论通过,报请xx厂批准。决定给予xx开除厂籍留厂察看1年的处分。察看期间只发给生活费,每月25元。
xx市xx厂xx分厂
xxxx年x月x日
(公章)
这是一份处理决定。在企业中,对人的处理,特别是开除工人,属于重大问题,要通过厂务会议集体讨论,应持慎重态度。该处理决定,对被处理的人自然情况、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处分目的和处理意见等,都写得清楚明了,文字准确洗炼,可做为写同类决定时的参考。
[文病问诊]
决定写作经常出现什么毛病?我们想以一份具本决定为例谈谈这个问题。为了分析方便,现将原件抄录如下:
关于在全局十大行车工种开展严纪达标
争当作业标准化工人及选标兵活动的决定
管内各单位并党委、工会、团委:
为贯彻执行局《关于搞好1986年安全工作的联合决定》,尽快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增强工人的技术素质,确保运输安全,更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决定在全局十大行车工种开展严纪达标争当作业标准化工人选标兵活动。所谓“达标”是指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说标准话、交标准班,通过考核,达到本工种技术作业标准化;所谓“选标兵”是指在达标的基础上,通过技术表演,先拔技术尖子,命名技术标兵。现就在有关活动事宜规定如下:
一、范围
路局于xxxx年首先组织机车乘务员(司机、副司机、司炉)、调车组人员(调车员、连结员、制动员)、扳道员、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检车员、道口看守员、动转车长、信号工和调度员等十大行车工种的竞赛,其它工种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以后,再逐渐铺开,分局和基层单位的开展范围,要在确保十大行车工种的条件下,自行确定。
二、时间
达标,即评先作业标准工人,按局《联合通知》规定,由分局组织各有关基层单位,每半年评比一次。
选标兵,由路局组织,每半年举办一次。
三、条件
达标条件按局x铁总发[xxxx]xx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还必须在本年度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安全无事故,无违章,违纪行为;
2.按时有质量地完成本职任务;
3.未受过行政、纪律和刑事处分;
4.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达70分以上。
达标人数占本工种人数80%以上的基层单位,经分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有权参加选标兵活动。
四、办法和奖励
达标,由各基层单位按x局x铁发[xxxx]xx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人考核,达到标准者命名标准化我人,经分局审核后,由单位代局发给作业标准化证章,达到后发生事故者,证章由所在单位收回,上交分局。发生违章违纪者,暂停佩戴证章,满1个月后再无违章违纪时,恢复佩戴证章。证章由局劳资处统一制作,日常管理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选标兵,凡被分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单位的作业标准化职工,经分局层层选拔,推荐参加路局的评选。路局每年对参赛工种按职名分别取第一名1人,命名为技术标兵,第二名2人,命名技术能手,第三名3人。对取得名次者,由局分别给予晋级或物质奖励。十大工种的选标兵工作,由局主管业务处负责,对取得名次职工的晋级、奖励工和由劳资处负责;有关技术作业标准的制定、解释由局总工程师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总工会生产保护部牵头。
五、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一活动,局成立评比委员会,主任委员由xxx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xxx等5人担任,委员有xxx等10人(姓名从略)
铁道部xxx铁路局(公章)
中共xx铁路局政治部(公章)
xx铁路局总工会(公章)
共青团xxx铁路局委员会(公章)
xxxx年x月x日
这篇《决定》有不少毛病:其一,文种选用不当。就文件内容上看,只是一项业务技术竞赛活动,并非重大问题,不必用决定这样郑重、严肃的文种,改用通知更为合适。
其二,写作体式不对。此件不符合决定的写作规范,它使用的完全是通知写法,故文体与写作格式不相符。
其三,联合发文的机关不同级。联合发文通常由同一级别的单位进行。而此件的发文机关不属于同一级别:“中共xx铁路局政治部”显然比“铁道部xxx铁路局”低一级别,“中共xx铁路局党委”才是“铁道部xx铁路局”的同级单位。
其四,此件纯属行政业务中的一般工作,非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只以路局名义下发即可,不必挂上路局党委政治部和总工会、共青团。因为党的组织对行政业务工作只起监督保证作用,总工会、共青团只起配合作用。
其五,联合发文一般写上所有发文单位的文号,如果只用一家文号,通常用主管单位的文号。此件应用路局文号,而不应用路局总工会文号。
其六,主送单位写法不合理。首先,“管内单位”表述含不清。各单位级别不一,一般不同时下发,应发给直属下级机关,再由它们往下印发。如果是普发公文,主送单位写直属下级单位,可在文末说明此文至xx级。其次,四四家联合发文应该四家并列,用“党委、工会、团委”不合适。再说,有些基层学位不设党委、团委,只有党支部和团总支,这样写不确切。
总之,此件有诸多毛病,尤其是文种错用,写作体式不对是主要毛病。此件反映出来的毛病带有一定普遍性。
[练习指导]
结合你单位的实际,练习一下决定的写作。文题范围是:
1.写一篇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
2.写一篇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活动的决定。
写作时要注意认真选材,研究该问题是不是属于重大问题,可不可以用决定这一文种,不要将应该写成通知的材料,硬写作决定。写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的决定也是如此,不要把应写作“通报”的材料,硬写作决定。
不论写第一个题目,还是写第二个题目,都要按规范格式行文。
决定是上级机关或某种会议对某些问题或重大行动提出具体主张或办法,向下级机关或有关人民群众布置和安排的文件。在通常应用时,它大致有两种可形态: 一种是主管机关对所职司的重大事务作出特别布置的文件,以决定名义行文,寓有此件不同于日常文书,必须更加严肃认真、雷厉风行、切实执行的意思。
决定的另一种形态是宣布某项会议的特殊决议,或贯彻某项特殊决议所采取的某些具体措施。这种由会议决定的议案,不用决议的名义行文而称为决定,同样是为了强调其事件的特殊重要性,引起更大的注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现决定如下:
一、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本条(一)、(二)规定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犯上述罪行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包庇罪的规定处罚;
为上述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伪证罪的规定处罚;
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者第一百四十六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
犯前四款罪,事前与本条(一)、(二)所列举的罪犯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对于本条(一)、(二)、(三)所列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分别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规定的渎职罪处罚。
二、本决定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
三、本决定对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关系重大,所有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机构、农村社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学校、报纸、电台和其他宣传单位,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都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对全体工作人员、指战员、职工、学生和城乡居民,反复进行通俗的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附:刑法有关条文(略)
(选自《新华月报》198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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