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所谓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阶段是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段落,与犯罪形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如犯罪预备阶段,就只能出现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形态,故它们之间又有制约关系,两者既有区别,但又互相排斥。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故意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犯罪,一般说来,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形态,与适用刑罚关系极大。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正确地解决对预备犯的定罪问题;其次,在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正确地对预备犯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