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罚体系,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二)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三)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四)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二)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三)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不?鼐徒?葱小?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二)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
(三)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四)有期徒刑的执行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三)无期徒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四)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1、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2、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五)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2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2、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审判机关判断。
3、死缓的执行场所。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4、死缓期满后的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死缓期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