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28)

发表于:2012-08-30 23:05:00 来源:天路公考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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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已启动,各省招录公告正陆续发布,相关信息建议考生及时关注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资讯专题。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9月15日,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申论及行测,距离笔试还剩一个多月复习时间,为此天路公考网专家专家对法律基础知识中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备考复习。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是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是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一)概 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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