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29)

发表于:2012-08-31 22:07:00 来源:天路公考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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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已启动,各省招录公告正陆续发布,相关信息建议考生及时关注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资讯专题。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9月15日,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申论及行测,距离笔试还剩一个多月复习时间,为此天路公考网专家专家对法律基础知识中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备考复习。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
  (一)概 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机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组织;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动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一)概 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还是在空港停*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一)概 念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及乘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一)概 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中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害器的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这里所说的“航空器上的人员”既包括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包括航空器上的乘坐人员;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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