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30)

发表于:2012-08-31 22:10:00 来源:天路公考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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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已启动,各省招录公告正陆续发布,相关信息建议考生及时关注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资讯专题。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9月15日,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申论及行测,距离笔试还剩一个多月复习时间,为此天路公考网专家专家对法律基础知识中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备考复习。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一)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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