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50)

发表于:2012-09-06 18:52:00 来源:天路公考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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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已启动,各省招录公告正陆续发布,相关信息建议考生及时关注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资讯专题。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9月15日,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申论及行测,距离笔试还剩一个多月复习时间,为此天路公考网专家专家对法律基础知识中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备考复习。

  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一)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骗者死亡的结果。行为人蒙骗他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大搞封建迷信的人员,如“神汉”,“巫婆”等。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六、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一)概念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众多人(起码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际上限于两种人,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十七、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一)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影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男女参加淫乱活动。引诱的对象限于未满18周岁的男女。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十八、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
  (一)概念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加以凌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九、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刑。
  二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依法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仍仅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二十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定罪。
  二十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二十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扰乱社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序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二十五、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有所有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二十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十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十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十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了某一具体犯罪的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的方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阅读文字、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传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在社会上传授或者在羁押场所传授等等。传授行为完成后,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者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实行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内容、不同对象或者同一对象实施了传授或教唆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三十、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1)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赌博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2)对于亲属或者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赌博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1)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2)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三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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